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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琦与林建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琦,林建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民初3274号原告:刘琦,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丽萍,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林建勇,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刘琦与被告林建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建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林建勇向原告刘琦支付劳务报酬4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被告林建勇招用原告到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楼盘做木工,该工程于2015年10月完工,经过结算,林建勇于2017年1月向原告等7人出具了劳务费欠条29500元,约定于2017年7月底付清,其中原告的劳务费为43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林建勇不予支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被告林建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被告林建勇招用原告刘琦到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楼盘做木工,该工程于2015年10月完工。经过结算,林建勇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了劳务费欠条,其中载明欠刘琦班组7人劳务报酬29500元,并约定于2017年7月底付清。其中刘琦被拖欠的劳务报酬为43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原告刘琦为被告林建勇提供劳务,双方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林建勇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欠付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并由林建勇出具了欠条,其中欠付刘琦的劳务报酬为4300元,因此,被告林建勇应当向原告刘琦支付该欠付的劳务报酬43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琦支付劳务报酬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建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国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