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23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崔艳波与李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波,李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1681号原告崔艳波,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李永江,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波诉被告李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艳波负担。审判员  陶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