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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财田故意杀人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财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刑更28号罪犯余财田,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北野监狱服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兵八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财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并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判项。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以(2015)新刑二核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北野监狱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经审核,于2017年7月7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财田因犯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后,于2015年3月9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余财田确无故意犯罪,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死缓、无期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向本院报请的减刑建议进行审查后,于2017年8月18日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余财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认为,罪犯余财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当予以减刑。该犯系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执行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余财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自2017年3月9日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鸿莉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代理审判员  杨正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