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袁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袁钰,蔡立红,曹福全,王振玲,高富强,高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505号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被执行人袁钰,地址易县。被执行人袁钰,地址易县。被执行人蔡立红,地址易县。被执行人曹福全,地址易县。被执行人王振玲,地址易县。被执行人高富强,地址易县。被执行人高小永,地址易县。被执行人高富强,地址易县。被执行人王振玲,地址易县。被执行人高小永,地址易县。被执行人蔡立红,地址易县。被执行人曹福全,地址易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袁钰、袁钰、蔡立红、曹福全、王振玲、高富强、高小永、高富强、王振玲、高小永、蔡立红、曹福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5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袁钰、袁钰、蔡立红、曹福全、王振玲、高富强、高小永、高富强、王振玲、高小永、蔡立红、曹福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无任何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袁钰、袁钰、蔡立红、曹福全、王振玲、高富强、高小永、高富强、王振玲、高小永、蔡立红、曹福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袁钰、袁钰、蔡立红、曹福全、王振玲、高富强、高小永、高富强、王振玲、高小永、蔡立红、曹福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希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