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诉张某、袁某、范某、张某某、张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316号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诉被告张某、被告袁某、被告范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6元,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293元,由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自行承担,退还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人民币2293元。审 判 长 杨婉琳人民陪审员 余国平人民陪审员 赵晨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