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陵县宋家镇油棉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艳蕾。地址:宁津县。被执行人: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占军。地址:陵县。被执行人陵县宋家镇油棉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马占路。地址:陵县宋家镇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