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刑更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俞国才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国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754号罪犯俞国才,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鄱阳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9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俞国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共同退赃39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该犯予以假释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提讯罪犯俞国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国才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1810分,表扬三次。该犯原判罚金5000元,共同退赃39000元,均已缴清。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经本院查证属实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小结及教育考试试卷、执行情况一览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俞国才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俞国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其家人与执行机关订立了帮教协议,本人也保证假释后要遵纪守法,经审前调查,其居住地司法局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假释后具备监控、矫正条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予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国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溢琼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