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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梁佳佳与王文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佳佳,王文林,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窝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507号原告:梁佳佳,男,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海军,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林,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第三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窝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玉发大道18号。负责人:周国伟。原告梁佳佳诉被告王文林、第三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窝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梁佳佳于2017年8月31日以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佳佳撤诉。案件受理费7152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请至10000万,实际诉讼费25元,剩余7127元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驰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擎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