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8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与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沙河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沙河项目部,张立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383号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负责人:张士卫,公司经理。地址:沙河市。委托代理人:张书琪,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青,公司经理。地址:沧州市。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沙河项目部。负责人:张立波,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沙河项目部经理。地址:沙河市。被告:张立波,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沙河市。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与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沙河项目部、张立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记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靳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