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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1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永梅与刘士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梅,刘士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1民初第159号原告张永梅,女,汉族,40岁,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密市。被告刘士强,男,汉族,42岁,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梅诉被告刘士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梅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永梅负担。审判员  白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杰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