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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素真与杨成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素真,杨成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742号原告:邱素真,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镇,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成刚,男,1978年8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邱素真与被告杨成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邱素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素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邱素真负担。审 判 员 钟乾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智达代书记员 马标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