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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执保236号 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青阳中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62年4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 被申请人:薛某某,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 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薛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雪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荣达 打印责任人:李荣达 校对责任人:廖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