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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兴涛与张会林、邸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涛,张会林,邸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318号原告张兴涛,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张会林,男,1988年8月4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邸朋华,女,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张兴涛与被告张会林、邸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兴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兴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月来人民陪审员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魏晨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