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范光素与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光素,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范光素,女,生于1974年3月26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123000017420。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联合村*组。法定代理人:张德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范光素与被执行人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光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123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工资3738元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共计3743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被执行人先行支付1000元。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尚差欠2743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未收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