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远英与李金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英,李金山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549号原告:李远英,女,194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被告:李金山,男,194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英与被告李金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全部进行了赔偿,现原告李远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远英负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