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丁顺林、张连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顺林,张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丁顺林,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连光,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丁顺林与被执行人张连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5534.4元,执行费4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连光银行存款3533元,其中转执行费433元,发放执行款3100元,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