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4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167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24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荣樟。被告人:杨强,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文盲,务工,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杨强到石狮市石泉二路58巷2号旁边,趁无人之机,采用接通电源线的手段,盗走被害人林某1的1辆大阳凯乐48V脚刹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3元)。同日20时许,被告人杨强在福建省晋江市锐思特汽车连锁酒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车未追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杨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231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另有一次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强赔偿被害人林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三百一十三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