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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水城县济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水城县蟠龙镇人民政府、水城县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城县济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水城县蟠龙镇人民政府,水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行初35号原告水城县济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城县蟠龙镇法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79527168XW。法定代表人谢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原,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213835。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贵平,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604110174。被告水城县蟠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水城县蟠龙镇街上。法定代表人吉哲,系该镇镇长。负责人刘波,系该镇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怒虓,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26583。被告水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水城县双水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尔彬,系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系水城县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城县济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水城县蟠龙镇人民政府、水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水城县济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水城县蟠龙镇人民政府、水城县人民政府承诺履行支付补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城县济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水城县济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与芹审判员  宋景伟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