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汤水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汤水山,郑丽玉,郑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负责人林巍华,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阿丽,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任该贷后管理员,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汤水山,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郑丽玉,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系被告汤水山之妻)。被执行人:郑湑平,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司华安县支行和被执行人汤水山、郑丽玉、郑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9执1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祥审判员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鹏附注: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javascript:SLC(183386,0)?)民事诉讼法(?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4&Gid=24270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43750160&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544650272”l”m_font_162#m_font_162?)第二百三十九条(?javascript:SLC(183386,239)?)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