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丽水市联诚家电有限公司与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联诚家电有限公司,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893号原告:丽水市联诚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877161322。法定代表人:曹高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展,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祥龙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765341449。法定代表人:沈丽军。原告丽水市联诚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联诚家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联诚家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7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丽水市联诚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威丽二〇一七年八三十日代书记员 沈琛琛?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