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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022孔垂生与陈勇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垂生,陈勇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022号之一原告:孔垂生,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被告:陈勇刚,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原告孔垂生与被告陈勇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孔垂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垂生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垂生撤回起诉。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475元,由孔垂生负担。审 判 长  崔 锋审 判 员  胡益新代理审判员  柯菲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