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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8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潘有宝与被告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福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有宝,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福跃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856号之二原告:潘有宝,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胜,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弢,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都A座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87483E。法定代表人:高建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福跃,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潘有宝与被告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福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有宝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潘有宝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