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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杜全会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全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全会,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系打工人员。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全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刘婷、高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全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6日8时许,在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某某煤炭市场63号煤场内,被告人杜全会驾驶装载机进行装煤作业时,将在装载机后面的张某1撞倒,后张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全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全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10月26日,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某某煤炭物流园区63号煤场张某2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被害人亲属为被告人杜全会出具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文书、被告人杜全会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人张某2、安某、王某、刘某、宿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非正常死亡尸表检验报告、达拉特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达拉特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发还清单、调解协议书、达拉特旗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全会驾驶装载机进行运煤作业时因疏忽大意造成了被害人张某1的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全会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全会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全会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全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俊飞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