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郝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马营镇永清村。组织机构代码:56378107-4。法定代表人:李东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超,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敬敬,集团副总,被执行人:郝磊,男,1980年10月19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受理的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17)宝仲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履行义务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本案执行终结。至此,(2017)宝仲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17)宝仲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正平执行员 冯全兴执行员 李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