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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4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金光、陈玉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光,陈玉仙,陈少勋,丁友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4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金光,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陈玉仙,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少勋,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丁友宗,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王金光、陈玉仙与陈少勋、丁友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陈少勋、丁友宗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0元,期限为一年。现王金光、陈玉仙与陈少勋、丁友宗达成和解协议,王金光、陈玉仙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少勋、丁友宗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