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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与德阳市益立升工贸有限公司、邹鹏飞、德阳市长立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德阳市益立升工贸有限公司,邹鹏飞,德阳市长立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9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市益立升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鹏飞被执行人:德阳市长立钢铁有限公司本案执行标的14020954.00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14020954.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现查封财产无法处置,现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桂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