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牟轶华、崔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轶华,崔玉波,栾桂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297号申请人牟轶华,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崔玉波,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栾桂真,女,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牟轶华与被申请人崔玉波、栾桂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崔玉波、栾桂真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玉波、栾桂真存款220000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清泉审判员 蒋基德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