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红光实业公司、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红光实业公司,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551号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被告:安庆市红光实业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十里铺乡红光村。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安徽省安庆市十里铺乡红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红光实业公司、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青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