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5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董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董菊林,杭州绿城金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富春路47号。法定代表人:余爱萍。被执行人:董菊林,男,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绿城金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金桥北路400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董菊林、杭州绿城金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董菊林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469号富春和园淳和苑1号XX室房产。2017年6月9日,本院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该车辆,并于2017年7月11日10时至2017年7月12日10时止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活动。案外人张宇以2820000元最高价竞得。2017年7月25日,买受人向本院缴纳了全部拍卖价款。在本院向当事人送达成交裁定前,2017年8月1日,买受人张宇向本院明确表示悔拍并放弃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重新拍卖被执行人董菊林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469号富春和园淳和苑1号XX室房产。二、案外人张宇因参与对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469号富春和园淳和苑1号XX室房产的第一次司法拍卖中缴纳的保证金150000元,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