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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都文锋与朱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文锋,朱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2056号原告:都文锋,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朱佳,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都文锋与被告朱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都文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都文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份被告朱佳因房屋出售房产更名手中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都文锋借款19000元,但被告一直未还款。2015年8月22日被告在借款协议中承诺在2016年3月15日前还清以上借款。现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昌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经昌邑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但被告没有履行承诺,为此特向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银行最高利息的4倍偿还违约金及本金。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朱佳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朱佳因房屋出售,房产更名过户资金不足为由,向都文锋借款19000元,但被告一直未还款。2015年8月22日,双方在都文锋家重新签署借款协议,定于2016年3月15日前朱佳还清借款,但朱佳至今未清偿该笔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支付宝支付明细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都文锋、朱佳之间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都文锋提交了支付凭证对朱佳借款的事实予以佐证,都文锋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朱佳应按照约定归还该笔款项,庭审中都文锋放弃了对利息的主张,只主张本金部分,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都文锋欠款1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朱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