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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海龙、杜宝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龙,杜宝玉,杜布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海龙,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杜宝玉,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杜布衣,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杭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2017)浙01执636号。在本院执行中发现,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7)杭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曾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案号为(2009)浙杭民执字第125号,该案于2009年12月9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本院(2009)浙杭民执字第125号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执63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春伟审 判 员  宣 明代理审判员  马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斯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