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251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XX强),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7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其朋友叶某在福清市渔溪镇江阴路一大排档饮酒后,无证驾驶闽A×××××二轮摩托车后载叶某行驶了约100米至渔溪镇冠榕大酒店。后叶某在酒店前台处与工作人员张某发生冲突,民警接张某报警后到场并查获被告人黄某某。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1.45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以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玉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薛秀翔书 记 员 高小娟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