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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6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总队第四支队与重庆市万林瑞建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总队第四支队,重庆市万林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186号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总队第四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99号附81号。主要负责人白建,该支队支队长。被告重庆市万林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号3-5-2。法定代表人陈韦仲,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总队第四支队诉被告重庆市万林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总队第四支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总队第四支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