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东锋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东锋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26号罪犯胡东锋,男,1993年2月28日生,安徽省阜阳市人,暂住南通开发区(户籍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东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胡东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胡东锋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胡东锋进行社区矫正管理。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东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胡东锋,在考核区间内计��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141分。为此,2016年12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阜阳市颖泉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财产性判项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胡东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东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