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辖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连昌、葛友民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连昌,葛友民,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路桥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连昌,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友民,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路桥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北南官大道1号6层。负责人:龚伟良。上诉人顾连昌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4民初4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理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审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路桥分公司没有独立对外承担债务能力,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路桥分公司住所地在台州市,被上诉人选择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琦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