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褚庆兰与合肥新思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庆兰,合肥新思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姜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886号原告:褚庆兰,女,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东,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新思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西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09783G。法定代表人:卫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西路维也纳森林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58353Y。法定代表人:姜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姜茹,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原告褚庆兰诉被告合肥新思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姜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褚庆兰于2017年8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庆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庆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计1399元,由褚庆兰负担。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