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梁兆祥抢劫罪、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79号罪犯梁兆祥,男,37岁,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文盲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兆祥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4月23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3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9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梁兆祥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自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梁兆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兆祥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是累犯、暴力犯,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兆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8年2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