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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当涂县国土资源局、张小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当涂县国土资源局,张小宏,陈刚,张据伦,刘家刚,刘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21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太白中路。法定代表人:陈会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小宏,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陈刚,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张据伦,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刘家刚,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刘书兵,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张小宏、陈刚、张据伦、刘家刚、刘书兵不履行该局当国土资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人民币20105元的内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当涂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当国土资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当国土资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戎先龙审判员  陈险峰审判员  袁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露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