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1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长乐誉坤针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长乐誉坤针纺有限公司,曹增荣,陈明华,王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2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303号鸿雁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400248-3。负责人:姚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叶燕芳、陈高萍,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乐誉坤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航空港工业集中区45#,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402110-7。法定代表人:刘元灿。被执行人:曹增荣,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陈明华,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航城吴航路800号城市,被执行人:王婕,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与长乐誉坤针纺有限公司、曹增荣、陈明华、王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查明位于福州市航空港工业集中区45#长乐誉坤针纺有限公司内的20台卡尔迈耶HKS2-3E32"180经编机系被执行人长乐誉坤针纺有限公司所有,但上述设备目前均有人使用,短期内无法处置。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长乐誉坤针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航空港工业集中区45#长乐誉坤针纺有限公司内的20台卡尔迈耶HKS2-3E32"180经编机目前有人使用,短期内无法处置,本次执行程序应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思三审判员 陈筑闽审判员 叶大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