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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常汉林与滁州感叹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汉林,滁州感叹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769号原告:常汉林,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滁州感叹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33号龙兴花园225-4号,注册号341102000012256。法定代表人:赵业伟,该公司经理。原告常汉林与被告滁州感叹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向被告滁州感叹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方式,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