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李敏、郭海霞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李敏,郭海霞,朱江,白凤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4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29号。负责人:梁志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励龙,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被告:郭海霞。被告:朱江。被告:白凤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被告李敏、郭海霞、朱江、白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