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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丽红与汤建平、上海宁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红,汤建平,上海宁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030号原告:徐丽红,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云和县云坛乡靛青山村迁坑自然村*号,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汤建平,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同心村资福****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宁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唐城街3号3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3408824U。法定代表人:汤建平。原告徐丽红诉被告汤建平、上海宁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丽红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丽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徐丽红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无代书记员  陈乙瑄—?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