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慧英与张妙娣、高建等共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英,张妙娣,高建,张金锁,秦红,张静,杨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450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3450号申请执行人陈慧英,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张妙娣,女,195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高建,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张金锁,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秦红,女,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张静,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杨圣杰,男,200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理人:张静(母子关系),年籍详上。申请执行人陈慧英与被执行人张妙娣、高建、张金锁、秦红、张静、杨圣杰共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妙娣支付人民币93,475元、被执行人张金锁支付人民币137,500元,均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秦红、张静相关银行账号,但该等账号内,目前亦无钱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等名下目前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87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