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0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申请胡浩兴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21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法定代表人:魏建勇。胡浩兴,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申请胡浩兴银行卡纠纷一案,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124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124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佳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