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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瑞特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瑞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财保12号申请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与东城路交叉口华邦汇富广场北一号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62164859Y(1-1)。法定代表人:卜长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福东,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定远县瑞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市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4242815W。法定代表人:任云,董事长。申请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定远县瑞特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账号:3412554759010535000010176中的10542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账号:34×××29中的866617.65元和账号:34×××05-0024中的520910元予以诉前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案外人张金华、周玉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华邦汇富广场南楼商铺1幢201室,共有宗地面积2760㎡,房屋建筑面积1361.33㎡(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2734号)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定远县瑞特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账号:3412554759010535000010176中的10542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账号:34×××29中的866617.65元和账号:34×××05-0024中的520910元予以冻结。对案外人张金华、周玉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华邦汇富广场南楼商铺1幢201室,共有宗地面积2760㎡,房屋建筑面积1361.33㎡(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2734号)的房产予以查封。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