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84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沈章玉、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章玉,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84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沈章玉,男,1967年8月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卧云路合肥永丰汽配有限公A型厂房。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7)10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解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