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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84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沈章玉、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章玉,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84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沈章玉,男,1967年8月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卧云路合肥永丰汽配有限公A型厂房。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7)10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解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