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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1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晓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晓光,周爱玉,汪敬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晓光,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周爱玉,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毛南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汪敬慈,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晓光、周爱玉、汪敬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981.4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汪晓光、周爱玉、汪敬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982执1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