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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峰与峰峰矿区高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峰峰矿区高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213号原告:李峰,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新麟,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峰峰矿区高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金良。原告李峰与被告峰峰矿区高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判员周俊英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人民陪审员 代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