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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和生与被执行人耒阳市肥田仙岭种养专业合作社、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和生,耒阳市肥田仙岭种养专业合作社,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和生,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耒阳市肥田仙岭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耒阳肥田乡庙下圩村。法定代表人雷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277号云沙诗意9栋一楼。法定代表人胡文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和生与被执行人耒阳市肥田仙岭种养专业合作社、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仲裁委员会(2016)衡仲裁字第265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耒阳市肥田仙岭种养专业合作社、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和生借款等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榜元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责任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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