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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督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陇某与段某申请支付令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段春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督123-1号申请人: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张锋,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润国际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256915940。被申请人:段春伟,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3日,现住陇南市武都区桔柑乡大岸庙行政村大岸庙社***号。身份证号:6226211984********。申请人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段春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1日发出的(2017)甘1202民督12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段春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支付令发出后,本院依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住址,因无法送达支付令,故依照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甘1202民督12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730元,由申请人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张熙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任 宏 来源: